劳动者违背职业道德,单位调岗正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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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恪尽忠诚义务,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忠诚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

【基本案情】

  蒋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营销类岗位工作。2018年5月8日,蒋某作出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公司销售总监,要求其等销售人员带客户去房产中介缴纳15000元的诚意金,其虽对销售总监的行为持有异议,但最终还是照办了。后因该违规操作被揭发,房产中介将该笔诚意金返还给客户。9月6日,公司作出《关于蒋某违规的处理决定》,对蒋某作出转岗物业客服的决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均不变。蒋某未到物业客服岗位工作。27日,公司以蒋某严重违纪为由,函告工会后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作为置业顾问,在房产销售中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公司对其调整岗位具有正当性。蒋某无正当理由未去新岗位上班,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应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相对方均应相互尊重、互守诚信。双方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外,仍需遵守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企业对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勤勉义务。除规章制度,劳动者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本案还反映一个实际问题:上司的指示违背职业道德或者危害用人单位利益的,并不能听之任之,这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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