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明显不合理,甚至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涉嫌虚假诉讼的,其主张的劳动报酬,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
丁某系江苏某信息科技公司股东。2019年9月4日,公司由丁某等部分股东参会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支付丁某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254845.55元、报销款11769.45元、2017年奖金50000元、公积金13788元、补偿金19597元,合计350000元。审理中,法院调取的该公司章程表明,股东会职权并无决定公司股东工资及发放的内容。丁某诉讼中并未提供劳动合同,仅提供了该股东会决议。丁某陈述,其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仅支付过一次工资。法院认定,丁某的陈述明显违背常理,与公司章程不符,与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相左,且丁某本人掌握公司公章,其所称的工资发放均系其自行制作并盖章。若支持丁某请求,将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故判决驳回丁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常见的劳资纠纷。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持有公司盖章的相关工资证明以索要劳动报酬,只要查证属实,一般会支持其请求。而本案丁某的身份特殊,其系公司股东,称在工作多年仅收到公司一笔工资款项。经关联案件查询,丁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大股东有多次诉讼,丁某联合其他股东,在大股东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支付拖欠其工资的股东会决议,明显有违常理,且不符合章程规定,有虚假诉讼之嫌。提醒相关单位,要避免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通过串通勾联,以索要劳动报酬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