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意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但职业“碰瓷”劳动者因其本身存在获取不法利益的恶意,其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
章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至某机械公司工作,某机械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定期支付工资报酬。2019年1月24日,章某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退工通知单》,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了工资。嗣后,章某某回头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中查明,章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五次分别起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电器材料公司、如皋某制造公司、江苏某新能源公司等单位,诉讼请求及理由相似,均认为被起诉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章某某在上述相关单位短期工作,不久即离职并起诉。鉴于章某某有数次不签劳动合同而索要二倍工资的行为,其对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存在明知,而其又从未向某机械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故认定其存在职业“碰瓷”恶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不予支持章某某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用工合意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动者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的缺陷,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短时间内利用相同手法多次索要二倍工资的职业“碰瓷”行为,就不应机械适用劳动法规定,支持其恶意诉求。否则会纵容劳动者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的职业道德风险。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给职业“碰瓷”者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