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快递单位并非一概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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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包括: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事的并非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6年12月至某运输经营部从事送快件业务,每天至某运输经营部领取快件后送完即可,休息时间不受限定。如当天不能送件,向某运输经营部说明情况,某运输经营部交其他人送件。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刘某无固定工资,其报酬按送件量结算。刘某送快递的运输工具系其自有面包车,自行负担车辆费用。送件过程中如出现快件丢失、毁损,要负责赔偿。为此,刘某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2017年12月17日,刘某在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遂请求确认与某运输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刘某自备运输工具送件、快件丢失自行赔偿、无固定工资、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等,均表明双方间符合承揽关系特征,刘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获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快递员、外卖小哥职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他们与业务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发生权利受损,能否依据劳动法保护其权益?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从双方用工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从属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一方面,快递员、外卖小哥应正确定位双方的工作关系,如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保存相关证据资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递业务单位应当规范用工方式,如果与快递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以降低不规范用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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