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也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诚信危机也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发展。无锡中院审理了一起伪造8份医疗证明想多拿工伤赔偿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23日,小张进入无锡某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某信公司将小张派遣至无锡某普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普公司)工作。2014年4月1日,小张在工作时被同事打伤。2014年5月15日,某信公司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小张受伤一事公安机关尚在处理过程中,该工伤认定于5月30日依法中止。2014年5月30日,某信公司向小张发出医疗期满要求返岗通知,认为小张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医疗期至2014年6月30日止,要求小张医疗期满后回公司复工,逾期未复工、无故旷工,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严重违纪辞退”的退工手续。收到通知后,小张递交了为期一月的医疗证明单。2014年7月1日,小张向某普公司递交了事假申请单,请假时间7月1日至7月31日。在此期间,某普公司支付小张三个月工资共计3547元。2014年8月4日,某普公司以小张连续旷工3天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小张退回某信公司。同日,某信公司以小张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为小张办理了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2015年3月16日,小张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12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九级。2015年6月25日,小张从某信公司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86元、伤残鉴定费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4280元,共计132466元。因双方对于其他工伤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张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某信公司、某普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赔偿金。因新区仲裁委逾期未予裁决,小张遂诉至法院。
为证明其提供留薪期,小张疾病证明单8份,但某信公司、某普公司对于疾病证明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经过核实并非小张的主治医生开具;小张则表示其出院后每月都去医院开具疾病证明单,后因全部丢失了,所以在2015年4月找其主治医生补开了8份疾病证明单。
为了查明小张提供疾病证明单的真实性,一审依法至某医院向小张的主治医生进行调查,被调查人陈述:小张提供的8份疾病证明单并非其开具,上面加盖的印章也非其医院的印章,且小张没有找其补开过疾病证明单。
诉讼过程中,因小张涉嫌伪造证据,为了查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一审法院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在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小张认可其提供的8张疾病证明单都是其自行从医院领取,并让自己的朋友私自填写后,再自行至医院有关部门加盖公章。
一审法院据此对小张罚款2万元。小张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审理结果】
无锡中院经审查认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官评析】
小张在诉讼中提供8份虚假证据,意欲多获得几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没想到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2017)苏02司惩复4号,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决定,小张被罚款2万元。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也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诚信危机也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发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小张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诉讼材料,妨碍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故而对其进行处罚。
(主审法官:顾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副庭长、审判员)
合议庭:顾妍 陶志诚 许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