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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9年8月,杨某到A单位工作,于2002年2月离开A单位。2010年3月、2012年2月,杨某与B单位分别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2月。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4月,杨某与B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解除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现杨某起诉要求A、B单位共同为其补缴1996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裁判观点
是否准许补缴社会保险,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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