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王某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相关社会保险。2017年7月28日,A公司组织召开部门培训会议,会上王某按照A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模板”抄写一份《辞职申请》,其中表述为:“现因个人原因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7年8月1日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8月3日,王某向A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声明》,其中明确要求与A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理由为A公司多年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已经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且A公司2017年7月28日晚在公司会议室强迫其写辞职申请。现王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虽然王某向A公司提交了以个人原因为由的辞职申请,但该辞职申请系在A公司主动提供模板以供王某全文抄写的情况下形成。王某已于2017年8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明显与上述辞职申请的内容相悖。此外,相较于王某来说,A公司在相关法律事务知识、劳动权利义务、信息及经验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提供辞职申请模板供王某抄写前向其告知过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故王某按照A公司提供模板抄写的辞职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8月解除,故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其在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