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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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7年6月从A单位正常退休,A单位自2012年12月起开始欠缴医疗保险费。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因病多次就诊产生医疗费合计4813.17元。另查明,王某2012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缴费基数为2657.16元,医保划账金额为4813.17元。现王某起诉要求A单位赔偿因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的损失4813.17元。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王某个人医保划账金额共计2544.53元。

法院认为

  A单位欠缴医保费用的行为应视为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行为,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A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是导致王某医保卡不能使用的直接原因,故王某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应由A单位承担。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个人医疗帐户应划入2544.53元。该笔本可用于支付王某门诊医疗费的款项因A单位欠缴医保费用而未能正常使用,造成王某自行承担了上述期间的全部门诊医疗费,客观上造成其损失,故A单位应向王某赔偿医疗费损失254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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