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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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东方家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4年到东方家园公司工作,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11年4月1日。合同约定王某任拓展经理,工资2160元。当日,王某阅读了东方家园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流程,在“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上签字,承诺自愿遵守。2008年至2010年间,东方家园公司多次组织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学习阅读《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规定,员工12个月内累计六次轻微过失或三次一般过失自动升级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2日王某上晚班时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被员工举报,防损部门负责人到场对该行为进行录相,2010年1月9日王某上晚班时于17:42分至19:24分期间擅自离岗,2010年1月19日,王某在上班时间于11:32分至14:46分期间擅自离岗。针对三次行为东方家园公司分别与原告进行面谈,分别作出记一般过失一次的决定,每次面谈均填写了员工过失面谈记录表。2010年3月1日,东方家园公司以王某12个月内累计三次一般过失升级为重大过失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给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东方家园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机构未支持其请求,王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东方家园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公司)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或流程和劳动纪律,乙方 (王某)应予遵守。”东方家园公司据此制定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向员工公示,王某在学习确认书上签字,上述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东方家园公司提供的员工过失处理面谈记录表,王某多次违反《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升级为重大过失,东方家园公司依据上述奖惩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王某提出要求东方家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纪解除规定的相当严苛,该条款适用受到诸多条件限制:首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合理,并且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次,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达到严重程度;再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条件不成就,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这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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