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的,其主张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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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南京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姚某于2018年4月21日入职某体育发展公司担任私人健身教练。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姚某的薪资实际由工资和提成两部分构成,工资包含基本工资、满勤奖和加班补助,提成包括业绩提成金额和课时业绩金额。2018年10月27日,姚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某体育发展公司已足额支付姚某2018年4月至10月的工资及提成。姚某于2018年11月26日就加班费问题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姚某诉雨花台区法院,要求判令某体育发展公司向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的加班工资79713元。雨花台区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姚某的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且姚某的工资构成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业绩提成、课时业绩等,某体育发展公司已经对其工作支付合理对价,故姚某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加班费,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后姚某提出上诉,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私人健身教练作为新兴行业中的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学员下班及休息时间往往是该岗位工作量较大的时段,教练可与学员自行确定上课时间。对于该行业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费的计算等问题要结合其实际工作特点、工资支付方式等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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