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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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海南检察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10日  阅读量:22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男,原万宁市某小区土建项目包工头。

  2022年1月,大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万宁市某小区工地土建项目劳务分包给海南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公司)。2022年4月,海南某公司将该项目木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劳务分包给被告人陈某男,随后陈某男雇佣26名工人进场施工。2022年12月,陈某男与海南某公司结算工程,海南某公司支付88万余元,但陈某男未支付汪某等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1万余元。

  2023年3月2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短信直接送达及现场留置方式,向陈某男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3月10日前全额支付拖欠工资,但陈某男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执法机关后续多次电话联系陈某男,其均拒接电话,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2023年7月16日,陈某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万宁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2日至4日多次联系陈某男要求其配合工作,陈某男均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公安机关遂于2024年7月9日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5年2月17日,陈某男再次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男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具有逃匿、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情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5年6月,万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陈某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彰显从严打击恶意欠薪导向。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充分考量法定从宽情节,又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经查明陈某男在领取足额工程款后恶意拖欠工资,行政机关责令支付后逃匿;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明知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工作却故意逃避,被列为网上追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认为对陈某男不宜适用缓刑,依法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彰显了对恶意欠薪、逃避监管行为的严厉打击,实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二)注重权益保障实效,全力推动欠薪追讨落实。检察机关始终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办案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欠薪追讨。一是加强释法说理,多次与陈某男沟通,向其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欠薪。经督促,陈某男支付了6万余元的劳动报酬。二是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向被害人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权利救济途径,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回应其“追回工资”的核心诉求,有效安抚被害人情绪,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三)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精准认定犯罪核心要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是强化“逃匿”情节审查,结合在案证据依法认定陈某男“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依法认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陈某男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清单、海南某公司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海南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上述证据足以认定陈某男具备支付工人工资的能力,其拒不支付行为系主观故意。

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一直是民生领域的突出痛点,检察机关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恶意欠薪高发问题,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精准认定“逃匿”、“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等犯罪构成要件,对经行政机关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甚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避监管的恶意欠薪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最终推动法院判处实刑,既打击了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又向社会传递了“欠薪必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检察机关应始终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对恶意欠薪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以司法力量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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