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执行中财产转移风险的审查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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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等与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10日  阅读量:42

基本案情

  2022年起,石某等人在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从事生产工作。2025年,石某等人因劳动工资被长期拖欠,数十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但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故石某等人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石某等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内有机器设备,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法官立即前往上述厂房内核实财产线索,在确认无误后查封了机器设备。但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出已将机器设备抵债给案外人创某公司,并提供了以物抵债协议。创某公司也主张是机器设备的实际所有权人,要求青浦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

  经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机器设备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其和创某公司在明知有工人工资未支付的前提下,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涉嫌以不合理方式转移公司责任财产,损害石某等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此外,机器设备始终存放于被执行人租赁的厂房内,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并未交付创某公司。青浦区人民法院通过查封措施控制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阻止转移行为的发生,系保护石某等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并无不当。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释明若后续判定两家公司共同以不合理方式转移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此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均未提出执行异议,故执行法官着手启动对机器设备的拍卖。然而,石某等人提出因被执行人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日常生活已难以为继。若通过拍卖机器设备实施执行,周期较长,且有流拍风险。因此,执行法官再次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寻找合理途径筹措资金,并表示可暂缓对其实施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充分考量了相关风险,在两周后将资金筹措到位,履行完毕生效仲裁调解书的全部义务,系列劳动仲裁纠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企业通过不合理交易等行为转移责任财产以规避执行,导致劳动者工资难以清偿。本案的处理,不仅遏制了企业恶意逃债行为,彰显司法强制力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和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推动弘扬法治、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用刚柔并济的策略,成功、高效地将纸面的权利转化为劳动者可真切感知的现实利益。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托速执团队,力求通过执行干预减少企业转移财产的不法行为,为劳资关系注入公平正义的润滑剂,切实高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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