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解民忧 恶意欠薪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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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高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3日  阅读量:17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农民工投诉,反映某产业园施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经查,某建筑公司分包承建该产业园部分施工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工资而不支付,却将收到的工程款用于还贷、个人消费、投放其他项目及购买材料等,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60余万元。

  2025年1月,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5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足额支付了上述工资并取得农民工谅解。2025年8月,寿县人民法院判决实际控制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法定代表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收到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却将收到的工程款用于还贷、个人消费等,拖欠劳动报酬人数多、金额大,属于典型的恶意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强力震慑欠薪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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