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执行用人单位出资人的指令,构成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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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13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顾某与某医院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顾某在医疗岗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某医院系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为案外人B公司,决策机构为该院理事会。2014年12月,B医学会成立临时工作组,顾某为临时工作组成员。该工作组的相关工作未经某医院理事会同意。2015年1月某医院通过书面、短信等方式向顾某下发了违纪处理告知书,要求其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但顾某未到岗上班。2015年3月,某医院以顾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顾某解除劳动合同。后顾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B公司虽系某医院的举办者,但其与某医院系独立的主体,顾某在与某医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B公司的要求成为临时工作组成员,在明知某医院反对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临时工作组工作,明显违背了劳动者应有的忠诚义务,有悖于某医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初衷。顾某不服从某医院安排,自2015年1月起未到指定地点报到,某医院在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3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征求工会同意,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当前阶段,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股东同时参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情况十分常见,其与用人单位的意志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当二者发生分歧时,明确出资人与用人单位系独立主体,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认的经营管理者的安排,否则用人单位管理者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采取处罚。这一做法有利于用人单位实行内部用工管理,理顺公司治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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