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顺县人社局)接到朱某某等11名劳动者的投诉,反映其在长顺县某某林业公司承建的长顺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从事割坡工作期间,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共计拖欠工资20244.1元。长顺县人社局依法立案后,分别于2024年7月12日、8月7日向该公司送达《欠薪事项转办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核定并支付朱某某等人工资。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据此,长顺县人社局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朱某某等人工资20244.1元。经后续核查,长顺县某某林业公司支付了唐某某、陈某2人工资,但仍未支付朱某某等9人工资11770元,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长顺县人社局依法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长顺县人社局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迅速开展工作,通过实地走访和耐心释法明理,促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尽管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但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于立案次日即将所欠农民工工资汇入法院账户,执行法院依法及时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农民工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人社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经执行法院积极推动,迅速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筑牢了公平正义的防线。同时,人社部门与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通力协作,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范作用,彰显了部门联动机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