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业务分包不能掩盖实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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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3日  阅读量:36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B公司将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S公司,杜某原系该站点骑手,此后为S公司提供配送服务。2021年4月,S公司与H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将配送业务分包给H公司;H公司又与杜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但未实际履行。杜某工作期间需在S公司站点考勤、提交次日排班表,工资由H公司或案外人代发,具体金额由S公司确定。2021年12月杜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确认与S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确认2021年8月9日至12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S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项目转包协议》未实际履行,杜某受S公司直接管理,考勤、排班、违规处罚仍由S公司作出,具备人身从属性。杜某从事的外卖配送系S公司主营业务,劳动报酬由S公司主导结算,第三方代发仅为支付方式,具备经济从属性。S公司通过业务分包以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系规避劳动关系,确认杜某与S公司2021年8月9日至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一中院认为,H公司与杜某的《项目转包协议》仅为形式协议,H公司未参与杜某的日常管理,仅按S公司指令代发工资,未实际履行分包义务;杜某的工作地点、管理主体、报酬标准均由S公司决定,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签订承揽协议,或通过多层分包规避劳动关系的,法院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杜某的个体工商户系为配合S公司分包而注册,未实际开展经营,仅作为发薪载体,不改变其与S公司的劳动关系性质。S公司作为配送业务的实际承包方,是杜某劳动的直接受益方和管理方,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法官提示

  外卖配送领域,用人单位以形式业务分包、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不能掩盖实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如劳动者的考勤、工作安排、奖惩都由用人单位决定,个体工商户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主导下注册,未实际经营,仅作为发薪载体,不改变劳动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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