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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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3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章某2020年3月入职F公司任直播主播,同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章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F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及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同年12月,双方签订《保护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员工在“主播达人号”粉丝超过10万(含本数,下同),且任一单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以上粉丝数及销售额均达到)应遵守竞业禁止约定。该协议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解除,F公司向章某发送《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内载: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本通知之日起算,计算与发放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章某在职期间使用两个主播账号:① F公司注册的账号(多人共用,粉丝超10万);② 章某个人注册的账号(专用,离职时粉丝不足10万)。2021年8月章某离职后,F公司主张两账号粉丝数相加超10万,且章某曾询问竞业补偿构成新合意,诉请章某支付违约金916,352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不予支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保护协议》系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应以其约定为准。《保护协议》中约定了章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即“主播达人号”粉丝超过10万且任一单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本案中,章某在职期间使用的两账号粉丝存在重合,无法通过简单的数量相加来计算粉丝数,且公司注册账号并非章某专用账号,故在“主播达人号”具体指向不明时,认定为员工专用账号更合理。章某个人注册账号粉丝不足10万,不满足竞业限制条件,故驳回F公司诉请。

  上海一中院认为,在竞业限制条款文义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的性质和目的、账号归属、使用主体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章某在职时与其他主播共用公司注册账号,离职后未再使用,该账号仍由F公司运营,不具备员工个人专属属性;章某个人账号,仅由其专用,更符合“主播达人号”的通常理解。同时,两账号直播内容相似,粉丝存在重合,简单相加会导致统计失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粉丝数计量逻辑。章某虽询问竞业补偿计算方式,但后续立即退回F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表明其明确拒绝履行竞业义务,双方未达成新的竞业限制合意。综上,章某未触发竞业限制条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用人单位与网络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核心内容,主播账号、直播账号的归属,粉丝统计范围等应避免模糊表述,粉丝数、销售额等建议可量化,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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