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某材料公司拖欠工资。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进行调查,现场协调处置,确认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责令限期支付,该企业逾期未支付。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欠发2名工人工资3万余元。决定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经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人员了解到该材料公司规模较小,由于受市场影响,资金短缺出现了短暂性经营困难。该公司正积极筹措资金,有望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经营。考虑当事人双方利益,执行员认为暂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强硬“查、冻、扣”执行措施,也不宜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达成和解才是本案最优解。经过充分协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2名工人工资已经全部结清。
典型意义
通过积极促成和解协议这种柔性执行方式,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得劳动者的工资得以兑现,劳动者的“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合法权益;又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对于非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不采取强制措施避免企业因经营停滞而陷入困境,为企业后续发展保留了生机;还有助于在社会上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实现了维权、护企、安民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生动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