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地点应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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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16

基本案情

  廖某于2012年8月6日入职某司。工作岗位为广告部销售助理,工作内容通过电话和电脑即可完成。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广州。2018年12月,公司告知全部员工天河区的办公地点于2019年1月底租赁期满。2019年1月,公司单独安排处于哺乳期的廖某、郑某自该月28日起到黄埔区办公。新租赁的办公地点属于移动工位,在天河区亦设有分店,移动至其他分店办公无需另外收费。上述员工的家庭住址离黄埔区的办公地点均较远,其中廖某的往返通勤时间约为4到5小时。工作地点变更后,廖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表示反对,此后一直在家办公,公司亦向其发放了期间的全额工资。2019年4月9日,公司以廖某连续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双方纠纷发生后,经仲裁前置程序,廖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廖某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某司在广州市行政区划内调整廖某的工作地点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工作地点的调整属于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某司即便是在行使用工自主权,亦应恪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廖某友好协商,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但某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既非必要,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有强人所难之嫌。某司调整前并未与廖某友好协商,廖某得知调整后即多次与某司工作人员沟通、抗议,但均未获得某司的通融。且廖某2019年3月18日之后未继续为某司提供劳动并非其自身原因,而是某司有意不向其安排工作。综上,法院认为某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2019年3月18日之后廖某虽未到新址办公,但不足以构成某司主张的“无故”不上班,某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工作地点的调整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岗,亦应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哺乳期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理应得到社会更多的关爱,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哺乳期女职工作出了特别保护的规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仍存在给予歧视性待遇的情形。司法审判必须秉持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之理念,方可达到用司法之盾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之目的。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无明显的必要性,亦非基于成本考虑,对用人单位而言并无明显的益处,但却极大地增加了劳动者的不便。则应认定用人单位“损人不利己”的调岗行为严重有违公平及诚信原则,即便是在合同自由范围内行使亦不应得到鼓励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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