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违规操作,导致环境污染,用人单位无需举证证明具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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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沈某自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多次在监测数据记录表上填写违背常理的数据,且存在未做检测试验,随意填写数据的情形。2016年8月23日,某生化公司以沈某违反操作规程,不胜任工作,不服从管理,而且唆使他人不按操作规程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依据该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某生化公司制定的《污水站操作管理规程》规定了污水检测人员应当如实填报检测数据,并规定了操作流程,沈某对上述文件也进行了学习。后沈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某生化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排放后,必然会造成相应的环境污染,即使该未经达标的污水未直接流入自然环境,也必然会造成二次污染,给企业和自然环境造成相应损失。故沈某随意填写未经其实际检测数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污水站操作管理规程》,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某生化公司对污水监测数据的判断,及对污水后续如何处理的问题,亦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再举证证明污水造成的损失。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本案中某生化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沈某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法院直接认定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自然环境必然会造成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失是必然存在的,减轻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单位因劳动者违规操作,污染环境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肯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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