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调解助力职工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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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公司拖欠工资等纠纷
来源:广州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2月入职某公司,后因工资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岗位变更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按照李某工龄,每年应休年休假15天,但公司未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且公司变更了其工作岗位。李某就相关事项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等。

处理结果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总工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搭建起沟通协商桥梁,分别与双方多次沟通掌握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督促公司依法规范用工并为其提供劳动用工指导。经调解,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就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工资差额等问题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并置换仲裁调解书。公司按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等款项。

典型意义

  广州市总工会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认真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全面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为职工提供周到贴心的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等全链条工会法律服务,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本案例体现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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