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报备与业务来往单位负责人的夫妻关系,并存在审核失职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及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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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20

【基本案情】

  韩某与案外人戴某系夫妻关系,戴某系A公司的负责人,并承接了某物流公司的相关业务。韩某负责相关业务的物流会计审核,但未向某物流公司报备。2017年5月该物流公司发现与A公司的订单结算存在错误,戴某书面确认上述业务存在结算错误并表示愿意按照实际情况核算后对差价进行补偿。2017年5月23日,该物流公司就订单结算错误一事约谈韩某,韩某在谈话中认可存在“审核失职”,但陈述其无法更改系统中数据。某物流公司的结算单截图显示,结算审核分四步,须先后由物流会计、物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付款。2017年10月,某物流公司经工会同意后以韩某存在工作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损失,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与韩某解除劳动关系。后韩某经仲裁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韩某在该物流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负责审核某物流公司与A公司的相关订单金额,且未向该物流公司报备其与戴某的夫妻关系。韩某在谈话笔录中认可其存在审核失职的过错,但强调其无修改数据的权限。如韩某确实无权更改系统中的数据,其应当在发现错误后及时报告并将相关单据退回,而不应对数据错误及放宽错误持放任态度,从而导致某物流公司产生经济损失。虽然某物流公司的物流结算审核需经多个环节,但韩某是第一审核人,也应是主要责任人。韩某的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该物流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该案认为在用人单位担任会计职务的工作人员,其职责之一为审核订单金额,韩某既未向用人单位报备其与业务单位负责人的夫妻关系,在审核该业务单位订单金额过程中,发现错误后又未及时报告并将相关单据退回,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职业道德及基本职业规范。该案明确了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仅应当遵守企业的一般劳动纪律,更加应当遵守财务人员的基本道德和基本工作规范。企业对违反基本工作职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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