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薪酬变更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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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某电商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黄某入职某电商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商高级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内,某电商公司发布公告,通知高级经理岗位均降薪15%,但同时承诺“集团一旦上市成功,双倍返还大家在此期间调减的薪酬!只会多不会少!决不食言!”黄某对降薪无异议,但主张该降薪为附条件降薪。试用期结束前,某电商公司以黄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不服,主张某电商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和上述降薪期间的工资差额,遂成讼。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某电商公司未能提交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某电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其次,公司通知黄某降薪15%并承诺“上市后会双倍返还在降薪期间的薪酬”“只会多不会少,决不食言”,可认定所谓的“降薪”并非无条件降薪,而是附加了上市后会“双倍返还”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就无条件降薪15%达成一致。现某电商公司已单方违法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致使“上市后双倍返还降薪金额”的条件已无法实现,则应认定所谓的降薪方案也已被某电商公司单方解除,因此某电商公司应支付黄某对应期间的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或变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本案涉及附条件薪酬变更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该案的处理对于正确把握附条件薪酬变更条款具有典型意义,可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附条件降薪后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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