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 2012 年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2024年4月,王某驾驶公交车时,发现有老人昏倒在地,遂下车查看并搀扶老人上车,而后拨打急救电话协助送医。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救死扶伤是指员工在遇到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身体遭受伤害时主动上前提供援助,使其得到救治,可加3 分。但某运输公司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救死扶伤”,故未加分。此后,公司以王某年度扣分达到《员工手册》 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主张救助行为属“救死扶伤”应加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成讼。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王某救助昏倒老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救死扶伤”情形存在争议。法院结合老人昏倒无人救助、情况恶化需送医等事实,认定当时情况危急,王某的及时救助符合《员工手册》中“救死扶伤” 的规定。救死扶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予弘扬。某运输公司关于救死扶伤必须得到有关部门认定或媒体报道的主张,既无制度依据,也不合情理。某运输公司未依规给予王某加 3 分奖励,明显不当。若正确加分,王某当年扣分未达解除条件。故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救助他人的行为应予以肯定。本案的认定彰显了法律对善举的支持,同时也警示企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全面执行规章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既规范员工行为,也鼓励员工践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互助风尚的形成。本案的处理传递了司法鼓励善行义举、守护社会温情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