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与某养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厨师。2024年5月,厨师长给梁某安排工作,但梁某予以拒绝。某养老公司因此认定梁某违纪,向梁某出具《处罚公告》,给予梁某记过处分,并扣罚绩效200元。2024年6月,某养老公司向梁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上述事实,以梁某拒绝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养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厨师长给梁某安排的工作属厨师岗位的合理工作内容,梁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某养老公司根据规定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理。虽然梁某存在违纪行为,但某养老公司已在2024年5月对梁某进行了处理,在梁某未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情况下,某养老公司就同一事宜又作出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属于对同一事件作出两次处理,且某养老公司未能证明第二次处理具有正当性,故认定某养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裁决某养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作出及时、适当的处理,除第一次处理时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一事二罚”,用人单位如不能证明重复处理行为的正当性,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