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工程管理公司,担任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人员。2023年8月,杨某被派至该公司承接的东南亚某国工程工作。2024年6月,该公司为杨某续期办理了一年期工作签证。杨某在工作中违纪,导致其在续期工作签证后仅工作一个半月就被业主单位清退回国。2024年8月,该公司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杨某的工资中扣除了签证费用16674元。杨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工程管理公司返还被扣除的工资。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对于签证费用,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范畴。如非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不应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本案中,虽然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某工程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签证费用承担问题存在明确约定,而杨某出国提供劳动系基于某工程管理公司的工作安排,相关签证费用属于用人单位为开展业务承担的合理费用,不宜从杨某的劳动对价中扣除。因此,对杨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一带一路”建设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下,跨境用工已成为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的重要支撑。随之而来的劳动纠纷亦呈现出新特点。从实践层面看,跨境用工面临多重复杂法律问题,包括劳动报酬领域的工资性发放换算等争议,工时方面集中工作与休假的特殊模式挑战,签证等各类费用负担亦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因此跨境用工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及相关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