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须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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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某油脂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广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油脂公司担任销售,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标准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后郭某于2020年4月因个人原因离职。2020年5月,郭某入职某进出口公司任销售总监,从事与某油脂公司相同产品销售工作,某油脂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郭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某油脂公司与郭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郭某入职某进出口公司任职销售总监、从事销售与某油脂公司同类产品的工作,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遂裁决郭某向某油脂公司支付违约金,返还违约期间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是立法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就业权、生存权的利益冲突之间作出的价值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影响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仍然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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