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勤勉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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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某电商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19

基本案情

  罗某入职某电商公司,入职后罗某在工作时间内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入职2周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通知罗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罗某违反劳动纪律,不胜任工作岗位。罗某认为某电商公司的规章制度未规定上班时间浏览网站网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属于违法解除,从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某电商公司已举证证明罗某在工作时间内频繁且长时间浏览大量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相关工作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罗某的此种行为有违劳动纪律,故某电商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遂驳回罗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遵守劳动纪律、勤勉履职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义务,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定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劳动者违反前述义务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处理提醒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勤勉尽责,完成用人单位合理的劳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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