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服务期违约金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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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重庆某学院人事争议案
来源:重庆五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2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重庆某学院与刘某签订《公招人员聘用合同》,约定刘某服务期限为6年。2021年9月9日,刘某与重庆某学院及其内设美术学院三方签订《关于支持刘某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协议》,约定重庆某学院及美术学院同意刘某就读香港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脱产攻读(脱产学习2年),刘某学制3年,脱产学习从2021年9月起到2023年8月止,其间重庆某学院负责保留刘某的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档案,并给予资助,包括全额发放财政工资、基础绩效固定部分、各类福利待遇以及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等,资助总额不超过35万元,并按规定为刘某购买五险两金;刘某增加在重庆某学院的服务期5年,在毕业后的3个月内凭博士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回学院报到并签订人才待遇兑现协议。如刘某违约,则应全额退还脱产期间各类福利待遇及全部资助金,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刘某因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博士毕业,于2023年7月12日向重庆某学院提交《辞职申请》,重庆某学院不同意刘某辞职并要求其返岗,刘某一直未返岗。2024年1月重庆某学院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关系。2024年6月,重庆某学院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刘某支付《公招人员聘用合同》违约金、资助金。刘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公招人员聘用合同》《关于支持刘某同志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协议》于2024年1月10日解除。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重庆某学院《公招人员聘用合同》违约金6794.52元。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某学院资助金180301.35元。四、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学院《关于支持刘某同志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协议》违约金100000元。五、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在双方约定的脱产期满后返岗构成违约,重庆某学院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关系并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理由正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刘某通过公招入职重庆某学院,入职时签订了《公招人员聘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刘某在职期间,又考取了博士,需脱产攻读,又与单位签订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协议》,单位对刘某在职攻读博士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增加刘某的服务期限。刘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返岗,并因违反单位管理规定被解聘,不能完成服务期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事业单位以资源倾斜、保留编制等方式支持人才发展,重视人才成长的做法应予肯定。与此同时,双方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时需符合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而言,享受单位提供的深造与职业发展机遇时,需审慎规划职业路径、理性作出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坚守诚信底线。本案树立的价值导向,一方面激励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培养投入,为人才合理流动筑牢制度根基。另一方面,引导劳动者诚信履约、依规处理职业变动。对平衡人事双方权益、维护稳定用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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