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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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某电器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五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4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彭某入职某电器公司从事台面板员工作,2023年起在室外进行搬运工作。2024年11月16日,彭某在某电器公司车间搬箱子至工装车时受工伤,由某电器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彭某的劳动报酬系按件计取,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月均工资为3336元,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某电器公司未发放工资,2025年1月7日某电器公司仅支付彭某工资2898元。后彭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的拖欠工资以及工作期间的高温补贴等费用。本案审理中,彭某自述因某电器公司通知其离开,故仅工作至2024年12月12日。某电器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就彭某诉请和陈述发表意见和举示证据。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某电器公司支付彭某工资1665元、高温津贴2000元;三、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超龄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但其与普通适龄劳动者一样,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通过获取劳动报酬满足自身生活需求,即超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特殊劳动用工关系中,同样具有人身附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劳动者天然弱势特征,如仅因超龄便排除劳动法律法规中倾斜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条款的适用,将危及超龄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及发展权的实现,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亦不符合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政策导向。因此,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同样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本案中,超龄劳动者彭某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高温津贴,系依法行使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二审人民法院遂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损害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依法改判某电器公司向彭某支付拖欠工资及高温津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典型案例。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随着国家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超龄劳动者在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就业人数日益提升。本案生效裁判明确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劳动基本权益,从司法层面确认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与权益主体地位,回应了社会老龄化趋势下的用工新需求,也为企业用工规范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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