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请病假手续存在瑕疵即以旷工为由作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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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杭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11日  阅读量:46

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信息技术公司中从事品控专家工作。赵某曾向某信息技术公司人事专员报备称其因病已联系好了医院、需要做手术,后赵某亦实际前往医院动手术并住院。某信息技术公司向赵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赵某未在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视为连续旷工已达3天为由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系违法解除,遂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已就其需动手术的事宜向某信息技术公司进行了报备,在某信息技术公司所称的旷工期间,赵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在赵某未正常出勤的情况下,某信息技术公司并未联系赵某了解情况并径直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未能尽到起码的审慎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信息技术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应向赵某支付赔偿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在安排劳动者从事较高强度工作的同时应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亦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若劳动者因患病需请病假,理应按照规章制度提起请假的审批流程;但若劳动者已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向用人单位报备,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的,则此时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以劳动者形式上未履行请假手续则视同旷工为由径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认为劳动者可能存在旷工的情况,应先联系劳动者了解情况、核实未正常出勤的原因。该案例为高新技术企业妥善处理劳动病休问题提供了规范指引,助力构建高新技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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