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需具备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叶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杭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11日  阅读量:61

基本案情

  叶某在某科技公司处任高级产品经理职务。某科技公司向叶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经营困难、长期亏损为由进行裁员。叶某认为某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遂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以经营困难、长期亏损为由裁员,但并未对其所称经营困难、亏损的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叶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面对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高新技术企业纷纷选择数字化转型,转型过程中又往往伴随着组织变革、人员调整,为渡过较为艰难的转型期,经济性裁员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所选择的手段之一。尽管我国劳动法赋予了企业在特殊情况下裁减人员的权利,但经济性裁员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方可适用。用人单位不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即“(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人数上需符合二十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同时还需履行严格的程序,即: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若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未能满足前述实体及程序要求,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25-83682040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