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顾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15日。顾先生从2015年8月24日开始休病假,并递交了病假单。但2015年9月26日之后寄往公司的病假单被退回。2015年10月,该公司为顾先生停止缴纳社保。后顾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顾先生2015年9月15日至25日病假工资。后顾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情形的,劳动合同应该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公司坚持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与顾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几种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职工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均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对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