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伍某为某公司保安,夜班时间为晚19时至第二日早上7时,某日伍某下班回宿舍休息,当天18时许感觉身体不适后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日21时许死亡。伍某家属向某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某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伍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伍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通常有: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本案证据显示伍某是在离开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构成要件。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核心在于伤亡与工作的关联性,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视同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且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和径直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要件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视同工伤情形作为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情形,应严格限定在原有含义内,不宜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