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他人暴力行为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某用品公司诉某区人社局及第三人尧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4日  阅读量:29

基本案情

  尧某为某用品公司员工,在某用品公司车间因产品涂油问题与同事陈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陈某打伤,尧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认为尧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认定工伤。某用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尧某系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争执而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某区人社局据此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因私人恩怨引发的冲突,主动挑衅、故意引发的暴力冲突等伤害,因超出工作职责范围而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能认定工伤。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伤亡是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版权所有: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25-83682040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