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与毛某签署《车辆服务合同》,约定毛某出资购买车辆,以某物流公司的名义注册登记,毛某自主经营,自行聘请员工,与该公司不产生劳动关系。而后卢某由毛某招聘作为司机,负责驾驶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卢某在卸货时,不慎被掉落的钢管砸伤。卢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认为卢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卢某在卸货时被钢管砸伤,卢某由毛某聘用,毛某存在挂靠经营,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物流行业常见“车辆挂靠”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时,其聘用人员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突破了认定工伤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一般原则。企业允许他人“借名”经营绝非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一旦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