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本市范围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成功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助(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助)。
(二)为用人单位(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除外)介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元/人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相关奖励按市指挥部第12号通告执行。
(三)就业服务补助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申领就业服务补助。
二、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在季度首月的前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会部门按经其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际就业的人数提出就业服务补助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人力资源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助承诺书》;
2、《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3、《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进行下列处理:
1、受理
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申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审核
核验人力资源机构资质、委托招聘书或协议、求职登记表或求职登记台账、招用人员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予以核实。
3、上报
对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将《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抽查复核推荐就业的真实性、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审核确定汇总后并公示,将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就业服务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人力资源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