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苏州市姑苏区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苏州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延长一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该名员工在单位从事司机岗位存在超时加班情况,致使受侵害月延长工作时间72小时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姑苏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人力资源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避免出现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资时间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