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员工曹某于2025年8月16日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姑苏区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从事教培机构教师一职,约定工资5000元加提成,入职后曹某几次提出要求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公司负责人余某再三拖延,最终曹某于9月30日以单位违法提出离职,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8月、9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
经姑苏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沧浪工作站调解,单位于10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曹某9月16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500元。同时,为曹某补缴8月、9月的社会保险。
警示提醒
用人单位招录员工需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