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某记餐饮店使用童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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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姑苏区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4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9日姑苏区人社局收到举报反映姑苏区某记餐饮店使用童工。经查,举报人系童工本人,单位未核实入职者身份信息和年龄,于4月25日至6月10日期间使用该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2025年9月28日姑苏区人社局对单位作出行政罚款10000元的决定。

处理结果

  对单位行政罚款10000元。

警示提醒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登记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疑似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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