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员工张某某、吴某某于2025年10月初入职苏州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物业项目从事保安工作,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该项目经理于2025年10月中旬辞退。该项目经理以未到次月中旬的工资结算日为由,未及时结清工资报酬。该职工于2025年10月25日投诉该单位,要求结清相关工资报酬。
处理结果
经姑苏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吴门桥工作站调解,单位于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两名职工劳动报酬7000元。
警示提醒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用工关系的,应该及时付清相关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