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培企业资深教师离职后在社交网络平台进行有偿授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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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G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徐汇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11月24日  阅读量:23

案情介绍

  范某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G公司,担任英语课程精品师训总监,双方劳动合同中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范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经营任何与G公司竞争的业务活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30%。范某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包括月基本工资15000元及根据教师年度评级、排课以及公司规定的各类课酬。范某于2022年8月辞职,G公司向范某发送竞业限制通知,明确要求范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英语辅导培训活动,在相关媒体平台售卖个人音视频英语课程等,并告知月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为5000元。范某于2022年12月以G公司未按照约定金额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书面通知G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仲裁部门查明,范某的职务显示其属于G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涉及且实际掌握G公司关于英语课程的研发及授课内容,这些内容属于G公司商业秘密。范某自G公司离职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有偿英文授课,虽范某对G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有异议,但认定范某的行为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230万余元并返还G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范某诉至法院后,法院经过庭审,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范某分期支付一定数额调解款且不再以原培训机构名义对外招收学员、双方竞业限制协议条款解除,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通过网络平台注册账号自营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者作为高级技能人才,如果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在离职后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亦可能构成竞业限制违约。同时,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有异议,可依法向原用人单位主张,但并不当然可以免除其遵守并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辨法析理、细致工作,促成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照诚信原则依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充分沟通协商妥善解决竞业限制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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