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私下接同类业务,被辞退后仍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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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1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陈某为某科学仪器公司高薪聘请的总工程师,双方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特殊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在某科学仪器公司组织的一次商业合作谈判中与上海某公司相识,该公司对某科学仪器公司有商业需求(改进现有的科学仪器),且两公司正在洽谈。谈判过程中,上海某公司得知陈某能够处理此需求,遂私下向陈某提出合作。

  陈某在未经某科学仪器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下“接单”,并利用在某科学仪器公司工作的便利,让自己部门员工共同进行仪器修改。某科学仪器公司获知后,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陈某,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某科学仪器的总工程师,利用公司的平台“撬走”原本属于公司的业务,明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也违反陈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一审法院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某科学仪器公司的损失及维权成本,酌定陈某向某科学仪器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总工程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公司资源,私下承接本属于公司的业务,其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更严重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忠诚义务。

  本案清晰揭示了竞业限制义务不仅存在于离职后,在职期间劳动者同样需严格履行,体现了司法对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的有力保护,彰显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同时,双方最终在二审阶段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也展现了柔性司法在彻底解决矛盾、促进关系缓和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审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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