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主营物联网、车联网技术研发及企业孵化业务。张某于2019年8月入职该技术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022年4月,张某与某技术公司引进的业务顾问李某共同设立了某科技公司,注册地与某技术公司相同,经营范围高度相近。某技术公司发现后认为张某未经同意私自设立竞争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资源为某科技公司采购模具、申请专利,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严重失职,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余万元。
张某则主张某科技公司所涉业务本就是其所带团队负责的研发项目,设立新公司系某技术公司授意的成果孵化活动,期间的行为均属企业孵化的正常运营模式,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支付赔偿金、人才项目经费、工资等共计100余万元。
某技术公司另先后两次起诉张某损害公司利益,索赔近600万元。在双方已互相提起多个诉讼的情况下,双方还可能涉及某科技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权属争议,潜在衍生纠纷多,由此甚至引发投诉举报的情况,双方矛盾一度十分尖锐,不可调和。
处理结果
张某既是高管,也是劳动者,同时也是申报享有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发项目补贴的管理类人才;某技术公司属专注技术研发和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同时也是人才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省双创人才;某科技公司在该研发业务领域也小有所成,曾获评某年度物联网专精特新强链补链项目,并曾入围物联网产业协会物联网场景应用品牌企业。
本着一揽子解决纠纷、助力双方回归研发创新的原则,法院聚焦双方争议焦点,多次约谈双方分析法理情理、预测利弊得失,最终促成各方调解。张某与某技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时确认劳动关系、竞业限制、经费支付等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某科技公司与某技术公司亦确认再无纠葛。已有的劳动争议、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几起纠纷一并调处结案,避免了后续其他的衍生诉讼,两个核心团队、两家企业均得以重新专注于自身创新创业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系科技型企业与高管间围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多项法律关系产生争议而成功一揽子调解的一则案例。本案中,高管兼具劳动者与管理者双重身份,纠纷涉及竞业限制规制与技术孵化模式、知识产权归属与人才权益保障等多重复杂问题。一方面,某技术公司作为科技研发及孵化企业,需保护核心技术与经营利益;另一方面,张某作为高管及引进的人才,其劳动权益与创新参与权亦需保障。如双方对立严重,必然影响企业运营和人才发展。
法院在柔性化解纠纷上狠下功夫,通过一揽子调解的方式,不仅高效化解已存的多起纠纷,更避免了后续权属利益争议风险,矛盾得以化解。此种处理模式,既尊重了科技企业的孵化运营特点,又保障了高管的合法权益,既鼓励创新又衡平利益,最终助力双方安心回归研发创新领域,充分体现了“调优于判”的定分止争理念,为才企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助力营造稳定、有序的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撰稿单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