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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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1月12日  阅读量:24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某建筑公司与莫某签订《用工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是某隧道项目的劳务承包人,为完成劳务施工,招募莫某在该项目从事劳务作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莫某与某建筑公司主管张某签订《建筑工人施工作业承诺书》后进场工作。2024年3月13日,莫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2024年8月,莫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生产资料及工作场所等,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用工协议书》,其中也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协议其他内容及承诺书约定了莫某的固定岗位、劳动报酬,莫某需遵守某建筑公司的单位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莫某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莫某与某建筑公司具有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典型意义

  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考勤、任务分配、工资发放、工作规则、劳动奖惩、业务组成等因素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形成从属性管理关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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