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劳动者仍提供劳动的,由股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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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1月12日  阅读量:79

基本案情

  蒋某军于2023年10月10日在美某公司工作,岗位是车辆维修技师。美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注销。之后蒋某军仍继续在其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至2024年4月10日。美某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为陈某英、王某威。2024年3月31日,蒋某军收到2024年2月份工资。蒋某军就案涉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美某公司已于2024年2月26日注销,不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适格主体,蒋某军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注销意味着其作为法人实体的身份和经营权终止,与劳动者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常会自动失效。但本案美某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仍继续经营,蒋某军仍继续在美某公司原营业地址工作至2024年4月10日。美某公司注销后虽不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但蒋某军作为劳动者已经付出了相应劳动,应当由美某公司的出资人即陈某英、王某威依法承担相应用工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注销后意味着其法人资格消灭,丧失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自公司完成注销之日起,原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主体灭失而终止。实践中存在公司注销后股东仍继续经营原公司,劳动者亦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用工主体责任由谁承担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结合工资支付、考勤管理记录等综合判断案件事实,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源:秀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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