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扶余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鲁某、朱某、崔某等11人投诉吕某拖欠工资108050元。经查,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吕某承包吉林省某工程建设集团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扶余市某集团工程,截至2016年2月2日,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吕某拖欠鲁某、朱某、崔某工资情况属实。扶余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吕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吕某在接到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吕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扶余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采取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达十人且三万元以上,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截至庭审结束,被告人仍有部分工人工资未予支付。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被害人工资共计70050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