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杜某与劳务承揽人舒某签订了某公寓抹灰工程劳务协议,约定劳动报酬128.1万元。2018年10月底抹灰工程完工后,杜某与舒某补充协议约定附加工程款32万元,总计160.1万元。杜某除支付舒某55万元后,在发包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某结清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杜某尚拖欠舒某及其工人105.1万元劳动报酬。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判令延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某支付原告舒某等人105.1万元及利息。杜某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该院于2020年8月1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4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以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7日、1月11日长白山人社局两次通知杜某到长白山人社局解决拖欠舒某等人工资问题,杜某均以有事为由未到现场。2022年7月27日,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向杜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杜某在2022年8月1日前支付舒某等人105.1万元工资,杜某签收但仍拒不支付。经查,被告人杜某于2018年至2021年3月,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然承建汪清县某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延吉市某棚户区改造工程、汪清县某小学综合楼项目,生产经营超过一年以上。
经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杜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白河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案发后已支付被害人舒某部分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主动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1.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