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中小企业管理漏洞实施“劳动碰瓷”的,仅在实际劳动所得范围内支持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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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某按摩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成都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9月27日  阅读量:42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肖某入职某按摩公司,岗位为按摩师,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8月某按摩公司主张对肖某进行按摩手法考核,肖某未通过考核,某按摩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按摩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手写内容、肖某签名确认的《收条》载明:“今收到某按摩公司所有工资如下,未考核通过被开:……本人全部领清。”9月,肖某请求确认2023年7月31日至8月21日期间与某按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拖欠工资等共计33000元。二审法院查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3起,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共计23起案件。肖某在三年内辗转13家公司,最短工作时间仅为10天,多份工作时长不满一个月,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辞退等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向用人单位索赔金额从数千元至十余万元不等,远超正常工资收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无论在就业单位选择、更换工作频率、发生争议周期,还是在提起诉讼比例、行权路径选择、法律知识掌握等方面,均强于一般劳动者。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系统分析,肖某每次离职后旋即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正常工资收入。肖某为牟取超额利益,蓄意制造纠纷,扰乱正常用工秩序,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故改判驳回肖某违法解除劳动赔偿等诉讼请求,仅支持加班费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首次系统确立“劳动碰瓷”行为的司法识别规则与规制路径。“劳动碰瓷”是指个别劳动者不以实质就业为目的,利用企业管理漏洞,采取故意规避劳动合同签订、诱导解除劳动关系等手段,获取额外利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虽依据法定程序主张权利,但其故意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制造纠纷,以索取高额赔偿。

  从制度机理层面分析,“劳动碰瓷”者并非劳动法视域下予以倾斜保护的“劳动者”。劳动法确立的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制度,本质上是通过加重用人单位义务来矫正劳资关系的结构性失衡,初衷在于保障弱势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而非针对具备系统法律知识和丰富诉讼经验的“职业碰瓷者”。

  此外,现行劳动法已构建起严密的用人单位义务体系,对于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既有法律框架已经提供了充足的矫正手段。在此背景下,若机械适用倾斜保护原则支持“碰瓷式维权”,将破坏劳动关系的诚信基础,助长司法资源的非必要消耗,并扭曲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价值导向。因此,对于明显背离劳动法宗旨的“碰瓷式”维权行为,应进行必要规制。同时,也须对用人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告知其依法规范用工,如此,方能促进诚信劳动、规范用工的社会氛围,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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