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安排依法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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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某材料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成都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9月27日  阅读量:52

基本案情

  龙某2019年6月入职某材料公司,从事压贴工作,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2021年3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二年。2022年4月,龙某因生病请假住院治疗,期间发现肺部慢性感染性病变,于2022年9月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三期。某材料公司申请再次鉴定,四川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载明鉴定结论不变。

  职业病诊断期间,某材料公司多次要求龙某返工工作,龙某均表示无法返岗。2022年7月19日,某材料公司作出《返岗通知书》,要求龙某2022年7月25日前到岗,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龙某回函称因疑似职业病尘肺,后续要做相关鉴定,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关系。后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材料公司与龙某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的问题,需要依照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特殊规定,不能够仅因龙某未返岗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当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龙某入职某材料公司从事压贴工作,该热压岗位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安排龙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某材料公司未通知或安排龙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能解除或终止与龙某的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某材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职业病患者通常需要长期吃药,终身医疗,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正是基于职业病的严重危害后果,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方面是为了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另一方面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完善劳动者权利救济制度,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尤其是许多职业病往往具有隐匿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若不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离职时做好职业病健康检查,容易导致劳动者在离职后发病,即使经相关机构鉴定为职业病,仍无法确定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仍旧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因此,本案认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用人单位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否定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或长期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为特殊职业群体筑牢权益底线,倒逼企业主动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积极消除职业病危害,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推动特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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